根據法庭所訂的個人傷亡案件實務指引18.1 (Practice Direction 18.1 ),原告人應先發申索信 (一般稱為 “律師信”) 給對方,如對方沒有在一個月內給予有建設性的回覆,原告人便可入稟控告對方,而不需擔心因沒有先發律師信而引致不利的訟費結果。在入稟後,法庭便會給予一個5 – 6個月後的核對表評檢聆訊期 (Checklist Review Hearing),若法庭認為各方文件已準備妥當,便會排期正式審理案件 (一般稱為 “正審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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